湖北省海洋湖沼学会

Hubei Oceanography & Limnology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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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海洋湖沼学会章程

 

学会介绍

·         学会简介

·         学会宗旨

理事会组成

·         理事长

·         理事

·         秘书长

规章制度

·         学会章程

历届理事会 

·         第一届 

·         第二届 

·         第三届 

·         第四届 

·         第五届 

·         第六届 

·         第七届

·         第八届

·         第九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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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海洋湖沼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从事海洋湖沼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繁荣和发展湖北省海洋湖沼科学技术事业,加速科技向生产力的转换。加强湖北省的湖沼学研究方面学术交流,掌握学科最新发展动态,促进学科发展。本会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及相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

第七条 本会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东湖南路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举办海洋湖沼学术讨论会

(二) 参与重大项目的评估与论证

(三) 为政府提供相关决策咨询

(四) 开展海洋湖沼科普宣传活动

(五)   开展海洋湖沼科技咨询与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个人会员

(一) 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

(三) 在本省湖沼学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学历在大专以上,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技师等以上水平的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在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海洋湖沼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

单位会员

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十一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由一名会员或单位推荐

(三)  经理事会对申请入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四)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任务

(四) 遵守本会章程

(五) 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在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的会籍管理及日常管理由学会秘书负责,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二)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每届应有适当比例的更新。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三)  领导本会各开展活动

(四)  制定活动经费预算,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五)  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 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有关部门或单位拨款;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给与本学会性质、宗旨相近的学会团体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028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海洋湖沼学会

20171028